第三十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及其出(入)口、站台前后三十米以内擅自停放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等;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车、扒乘公共汽车;
(三)违反规定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
(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物品;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告城管执法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