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不文明乘车的行为:

(一)携带犬、猫等活体动物乘车(导盲犬、军警犬、助残犬除外);

(二)吃带果壳、有气味的食品,吸烟、饮酒、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

(三)争吵、谩骂、袒胸露背、霸占座位;

(四)刻画、损坏座椅;

(五)张贴、喷涂小广告;

(六)妨碍其他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不文明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其乘车。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