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乘车的行为:(一)携带犬、猫等活体动物乘车(导盲犬、军警犬、助残犬除外);(二)吃带果壳、有气味的食品,吸烟、饮酒、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三)争吵、谩骂、袒胸露背、霸占座位;(四)刻画、损坏座椅;(五)张贴、喷涂小广告;(六)妨碍其他乘客正常上下车;(七)其他不文明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其乘车。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