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