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市政工程建设、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站点、时间的,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告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三日将临时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变更后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

因突发事件导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临时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制定临时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