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城乡饮用水卫生、改造厕所等工作的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工作专项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药物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