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城乡饮用水卫生、改造厕所等工作的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工作专项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药物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