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