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交通场站、商场超市、粮食储备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家畜家禽饲养场所、建筑工地、农(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市政管井、下水道等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