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制定并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