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