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划定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的分界点设置明显的城市快速路标志。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