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照明亮化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