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