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