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