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负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