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进入城市快速路的车辆,遇雨、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的情况时,应当减速行驶并加大行车间距。进入城市快速路的车辆,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应当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与同一车道内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时速就近驶离城市快速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