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停车(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除外)、倒车、逆行或者掉头;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四)学习驾驶机动车;
(五)试车;
(六)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车辆因遇故障需要停车检修的,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城市快速路。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