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停车(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除外)、倒车、逆行或者掉头;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四)学习驾驶机动车;

(五)试车;

(六)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车辆因遇故障需要停车检修的,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城市快速路。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