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城市快速路应急保障预案,提高应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城市快速路运行管理进行评价分析,针对常态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点段,从道路改造、完善交通设施、优化交通组织等方面进行会商论证并完善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