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以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三)履带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四)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和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城市快速路养护车辆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