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事项、条件和流程,对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围内的涉路施工实施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布许可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和办事指南。相关部门在办理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审批事项时,应当听取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