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事项、条件和流程,对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围内的涉路施工实施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布许可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和办事指南。

相关部门在办理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审批事项时,应当听取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