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围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或者进行地下管线穿越作业;

(二)擅自跨越、穿越城市快速路,或者利用附属设施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悬挂物品;

(三)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四)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五)损坏、涂改、遮挡或者擅自移动附属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