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