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