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