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消防、市政公用、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