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名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禁止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或者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