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水利、交通、公安、消防、市政公用、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