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