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