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