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