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