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