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