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景观完整,维持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一定规模,便于组织游览和管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应当保持景观特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