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