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