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中作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中做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