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