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道路、输变电线路、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各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