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的工业项目(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的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