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