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