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