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