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