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标明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界址,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