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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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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有效
调整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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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