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基层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根据《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总工会审查登记后,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