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地方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管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实施。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督促、协助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开展互助补充保险等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用人单位终止前,工会应当监督其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