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研究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专题报告,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研究发展规划,决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