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