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